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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杨xx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1321刑初520号
案件名称张xx、杨xx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xx;杨xx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1321刑初52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

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xx,男,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

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沂南检二部刑诉〔2019〕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杨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23日提起公诉。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朝霞、夏培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杨x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份至8月份,被告人张xx、杨xx与张京元、解晓龙(以上二人已判刑)等人经预谋后,在未经南昌市樱花实业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假冒该公司“WONDERFLOWER”注册商标,租用沂南县苏村镇夏家庄村夏金传的车间加工生产假冒“WONDERFLOWER”商标的抽油烟机,后以大型140元、中型110元、小型90元每台的价格发往张xx在临沂的仓库予以销售,2017年8月4日,沂南县公安局民警对生产车间予以查获,现场查扣标有“WONDERFLOWER”商标抽油烟机11台。

经查,被告人张xx参与生产假冒“WONDERFLOWER”商标的抽油烟机3550台,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433220元,被告人杨xx参与生产2894台,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34913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xx、杨xx分别上缴15万元、5万元非法所得。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查笔录、书证、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被告人张xx、杨x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x、杨xx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张xx、杨xx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张xx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可以适应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杨xx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xx、杨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杨xx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张xx、杨xx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张xx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可以适应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杨xx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张xx、杨x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认罪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杨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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