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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水县南河镇海军家具店与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民终1383号
案件名称响水县南河镇海军家具店与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响水县南河镇海军家具店;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民终13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响水县南河镇海军家具店,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南河镇致富路。

经营者:贾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井军,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江虹,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高新开发区028幢625室。

法定代表人:陈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昌,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响水县南河镇海军家具店(以下简称海军家具店)因与被上诉人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榜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9民初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军家具店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由金榜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1.本案并不应该适用法定赔偿,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可以证明侵权事实和侵权导致的损失;

2.被控侵权商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仍存疑;

3.一审法院酌定的赔偿额过高;

4.一审法院判决海军家具店承担全部一审诉讼费不当。

金榜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金榜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海军家具店:1.立即停止对涉案的“麒麟”商标的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2.赔偿金榜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

3.赔偿金榜公司合理维权费用4000元;

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86年1月30日,南京长江床垫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270870号“麒麟kylin及图形”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0类床垫,注册有效期至1996年1月29日,后续展至2026年11月19日。

2016年11月25日,变更注册人名义为金榜公司。

2008年3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第270870号“麒麟kylin及图形”为驰名商标。

2010年10月14日,南京金榜麒麟床具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6704577号“麒麟”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0类,包括垫子(床垫)、沙发、家具、床,注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13日。

2016年11月25日,第6704577号“麒麟”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金榜公司。

2018年5月4日,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响市监案字[2018]第14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海军家具店销售的“麒麟e族”床垫侵犯了金榜麒麟公司“麒麟”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海军家具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麒麟e族”床垫7张;

2.罚款5000元。

经比对,案涉“麒麟e族”床垫上标注有“麒麟e族”字样,其中“麒麟”文字与金榜麒麟公司第270870号“麒麟kylin及图形”、第6704577号“麒麟”注册商标的“麒麟”文字部分相同。

海军家具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贾海军,登记时间为2009年4月9日,经营范围家具零售。

一审法院认为:一、海军家具店销售案涉“麒麟e族”床垫侵犯金榜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金榜公司系第270870号“麒麟kylin及图形”、第6704577号“麒麟”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处于有效期之内,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也不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曾于2008年在商评字[2008]第00760号裁定中,认为第270870号“麒麟kylin及图形”商标已通过在床垫商品上的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为中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等为由,认定其为驰名商标。

金榜公司在此之后又注册了第6704577号“麒麟”商标。

海军家具店销售的“麒麟e族”床垫上使用了与金榜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海军家具店的销售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二、海军家具店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海军家具店销售涉案“麒麟e族”床垫的行为,侵犯了金榜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金榜公司未提供海军家具店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亦未提供其在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证据,其请求法院适用法定赔偿,予以支持。

综合涉案商标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产品的价格、海军家具店经营规模以及金榜公司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情节,酌定海军家具店赔偿金榜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海军家具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270870号“麒麟kylin及图形”、第6704577号“麒麟”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海军家具店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金榜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2000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海军家具店负担。

二审中,海军家具店提交被控侵权商品图片一张,用以证明其“麒麟e族”文字与涉案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不构成商标侵权。

金榜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是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不能达到海军家具店的证明目的。

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将在裁判理由部分详细说明。

金榜公司未提交二审新证据。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有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海军家具店是否侵害金榜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应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一、海军家具店的销售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首先,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响市监案字[2018]第14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认定海军家具店的销售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而海军家具店对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提出复议或行政诉讼,表明其认可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相关认定。

其次,海军家具店销售的被控侵权床垫上有“麒麟e族”的宣传文字,且字体较大,其中的“麒麟”文字与金榜公司第270870号“麒麟kylin及图形”、第6704577号“麒麟”注册商标中的“麒麟”文字相同,在金榜公司涉案商标知名度较高的情形下,容易使客户误认为被控侵权床垫是金榜公司产品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导致混淆,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商标侵权,并无不当,海军家具店认为两者不相同也不相似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额适当海军家具店上诉认为,应该按照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认定所有侵权产品的数量为7张,总价值3500元。

对此本院认为,海军家具店成立于2009年,而涉案行政查处行为是2018年,因此并不能简单地认定涉案行政查处中查到的即是海军家具店销售的所有被控侵权产品。

同时,海军家具店掌握其自身的全部销售数据,但是其在一、二审中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进一步证明其主张。

在此情形下,一审法院认为海军家具店的侵权获利及金榜公司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不能查明,适用法定赔偿,并无明显失当。

结合金榜公司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海军家具店侵权行为的性质、时间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海军家具店赔偿金榜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亦无明显过高。

关于一审诉讼费用分担问题。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因此,在海军家具店构成侵权的情形下,一审法院虽未全额支持金榜公司的赔偿请求,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由海军家具店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海军家具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响水县南河镇海军家具店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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