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民初555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鼎市时代名妆化妆品店。
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中山路59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982600213125。
经营者:张晓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福建熹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福鼎市时代名妆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申请撤回对被告福鼎市时代名妆化妆品店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审判长 陈富强 审判员 沈鸣鸣 审判审林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陆学宇 书记员林圆圆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