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2民初246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影影,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朋,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南县理想购物广场爱心店,住所地阜南县鹿城镇淮河东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4。
经营者:廖振飞。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阜南县理想购物广场爱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阜南县理想购物广场爱心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