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3民初112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东,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鸡市渭滨区金茂烟酒行,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XX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02MA6XA3M51Y。
经营者:陈金芬,女,汉族,生于1973年XX月XX日,住浙江省温岭市XX镇XX村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友,男,汉族,生于1968年12月10日,住浙江省临海市,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系陈金芬丈夫。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市渭滨区金茂烟酒行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当即履行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