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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茂富、宁海县欧奇文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民终1543号
案件名称吕茂富、宁海县欧奇文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吕茂富;宁海县欧奇文具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民终15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茂富,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系浙江卡美文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军,浙江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佩,浙江双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海县欧奇文具厂,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西店镇香石村下田畈组。

经营者:戴海峰,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甲木,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熙,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吕茂富因与被上诉人宁海县欧奇文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民初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茂富于2019年11月12日以基于案件事实情况考量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吕茂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民初30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吕茂富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642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

均由吕茂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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