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3365号罪犯徐春霞,女,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获嘉县。
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3)郑知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春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00元,刑期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20年6月29日止。
于2015年9月11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徐春霞在执行期间,2018年5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对罪犯徐春霞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10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徐春霞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春霞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共获得表扬3次,2018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徐春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
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结合财产性判项履行及狱内消费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七十三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春霞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刑期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1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