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92民初796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大马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000358。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琴,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北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潴河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MA3C6KBF34。
法定代表人:李晓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北水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北水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原告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