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民初724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L。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慧芬,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玉模,男,汉族,1968年9月12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玉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
2019年11月11日,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马玉模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9元,减半收取1214.5元,由被告马玉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