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407号原告:付俊,男,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光,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昌奕,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金麒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前王村。
法定代表人:朱薪龙,总经理。
被告:朱薪龙,男,198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原告付俊与被告常州市金麒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朱薪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受理。
原告付俊于2019年11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付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俊撤诉。
案件审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付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