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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辽宁新泉润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辽02民初1245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辽宁新泉润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辽宁新泉润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民初1245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一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晴,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新泉润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五一路五十七号。

法定代表人:张曾华。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辽宁新泉润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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