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终2775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耀创艺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北路桑达电子通讯市场1B0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5。
法定代表人:李德合,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国树,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文汇,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李德合,男,汉族,1973年10月3日出生,住所地:广西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国树,公司员工。
上诉人深圳市耀创艺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李德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2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耀创艺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耀创艺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耀创艺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