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9民初425号原告:北京依诗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36号院3号楼5层1单元510室。
法定代表人:朱让荣,该公司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极,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射阳一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射阳县合德镇工业园区合兴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王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依诗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射阳一本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北京依诗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依诗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依诗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北京依诗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