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民初559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庆喜,江苏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崇川区通信市场东成手机配件经营部,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经营者:张勇。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崇川区通信市场东成手机配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