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3民初148号 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458。
法定代表人:张瑞敏,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鸡兴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710。
法定代表人:冯浩。
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兴美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当即履行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