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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与盛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10民初151号
案件名称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与盛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盛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0民初151号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士联邦比奥焦6934里贾纳路42号。

法定代表人:塞德里克·维尔莫特,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某,女,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盛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以与被告盛某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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