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民初519号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54767L。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涡阳县曹市镇浙商大润发超市,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淝河路西路路南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621MA2RBR2R23. 法定代表人:娄瑞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虎,安徽乐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涡阳县曹市镇浙商大润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