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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婕健自行车有限公司、陈园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津03知民初1150号
案件名称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婕健自行车有限公司、陈园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婕健自行车有限公司;陈园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3知民初1150号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9幢(南楼1层、3层及北楼3-4层)法定代表人:应佳伟。

被告:天津婕健自行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七街。

法定代表人:陈园。

被告:陈园。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婕健自行车有限公司、陈园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裴 然审判员 王颖鑫审判员 刘雪峰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庞海龙书记员张梦凝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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