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882号原告:全兴华,男,朝鲜族,1981年8月2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尚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克,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灯峰造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茶西新村15号B204深法定代表人:董淼:中山市风云源照明电器厂,经营场所中山市小榄镇盛丰祥顺街3号四楼。
经经营者:周娇妹。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姚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全兴华与被告深圳市灯峰造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风云源照明电器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27××××.2、名称:吉祥如意8167)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全兴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兴华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