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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意隆特惠店、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终24791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南山区意隆特惠店、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南山区意隆特惠店;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民终247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意隆特惠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南水步行街27号首层铺(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55。

经营者:王春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南山区意隆特惠店(以下简称意隆特惠店)因与被上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花卫厨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3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3000元;

2、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诉请判令:1、意隆特惠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樱花卫厨公司第1209675号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意隆特惠店赔偿樱花卫厨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包括樱花卫厨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

3、意隆特惠店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主文:1、意隆特惠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樱花卫厨公司享有的第120967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2、意隆特惠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樱花卫厨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5000元;

3、驳回樱花卫厨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樱花卫厨公司承担人民币705元,意隆特惠店承担345元。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意隆特惠店对一审判决其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樱花卫厨公司享有的第120967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赔的金额是否合理。

对于该争议焦点,本院具体分析认定如下:由于樱花卫厨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意隆特惠店侵权遭受损失及意隆特惠店因侵权获取利益的情况,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樱花卫厨公司商标的知名度、意隆特惠店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樱花卫厨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意隆特惠店赔偿樱花卫厨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15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南山区意隆特惠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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