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9民初111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伟,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琦,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江县唯美便利店,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光雾山大道朝阳段(皇家公馆楼1号门市)。
经营者:张朝虎,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南江和平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朝阳段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660268563R。
法定代表人:黄义江。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江县唯美便利店、南江和平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
2019年11月28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南江县唯美便利店、南江和平饭店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54.50元,减半收取计2977.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另2977.25元退还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