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1)甘03知民初5号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中路432号。
法定代表人:曹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发区建辉特油部,经营场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河雅路汽修城内1号。
经营者:刘翠香,女,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金昌市金川区河雅路汽修城内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某(刘翠香丈夫),住金昌市金川区河雅路汽修城内1号。
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发区建辉特油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诉称,原告获得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蓝星”系列商标的专用权,商标许可使用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2019年12月3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后该公司又授权原告处理涉案商标的侵权行为,期限自2018年1月6日至2023年1月15日止。
2020年9月,原告在进行市场调查时发现,被告开发区建辉特油部在其经营场所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蓝星”防冻液,其行为侵害了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384949号“蓝星”注册商标专用权。
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第384949号“蓝星”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开发区建辉特油部立即停止侵害第384949号“蓝星”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开发区建辉特油部一次性赔偿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已履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开发区建辉特油部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