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9民初402号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房路3号院2号楼9层1008。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农贸市场宏祥批发部,经营地址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街道伍佑镇农贸市场内。
经营者:凌宏祥。
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农贸市场宏祥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