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民初366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高,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媛,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充市银河九天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顺庆1227购物广场8幢8301、8401商铺。
法定代表人:杨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充市银河九天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上述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万元”,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的规定,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变更其诉讼请求。
同时,其在本案审理终结前提起的撤诉申请,经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还其3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