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1执12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7-5号。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南市市中区金富侨室内娱乐工作室,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二路149号-1第二层,经营者朱凤坤。
被执行人:朱凤坤,男,199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市中区金富侨室内娱乐工作室、朱凤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1民初23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确认:一、被告济南市市中区金富侨室内娱乐工作室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3959241号“富侨”商标、第5054170号“富侨足道”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济南市市中区金富侨室内娱乐工作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三、驳回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济南市市中区金富侨室内娱乐工作室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济南市市中区金富侨室内娱乐工作室的企业状态为吊销,已注销。
此外,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济南市市中区金富侨室内娱乐工作室及其经营者朱凤坤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直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
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对申请执行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
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申请悬赏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