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3民初393号原告:浪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浪潮路1036号。
法定代表人:孙丕恕,董事长。
被告:四平浪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东区北一经街青年中心035号。
法定代表人:陈月娥。
原告浪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平浪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浪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以被告四平浪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原告的诉请完成了企业名称变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浪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浪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