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知民终47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成都香雲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吉西一街88号1楼。
法定代表人:夏应全,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辰东一街1号10栋1号。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超,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香雲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2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成都香雲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其与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成都香雲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香雲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成都香雲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