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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充市高坪区明珠之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13民初283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充市高坪区明珠之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明珠之家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民初283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充市高坪区明珠之家超市,住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东顺路1号明珠之家小区大门侧的“明珠之家超市” 经营者:姚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文泓,四川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充市高坪区明珠之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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