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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隆泰竹业有限公司、南宁冠源品牌设计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桂0226民初1394号
案件名称柳州隆泰竹业有限公司、南宁冠源品牌设计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柳州隆泰竹业有限公司;南宁冠源品牌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代理合同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226民初1394号 原告:南宁冠源品牌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共和路99号格兰云天大厦1102号。

法定代表人:莫海立。

被告:柳州隆泰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县古宜镇雅桂路9号。

法定代表人:覃汉权。

原告南宁冠源品牌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州隆泰竹业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南宁冠源品牌设计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28640.00元和截止2019年11月11日产生的相关利息总计4933.24元;

二、要求被告支付给原告为追讨欠款产生的差旅费总计车费5890.00元、餐费和住宿费5550.00元共计11440.00元;

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因为追讨欠款出差到三江造成的误工费,按37天计算,每天按莫海立工资200元计算,总计37天×200元/天=7400.00元;

四、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开始,原告南宁冠源品牌设计有限公司接受被告柳州隆泰竹业有限公司委托,分三批次为被告进行商标策划、设计和注册。

原告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完成注册工作,于2019年6月16日将以上所有注册相关文件和证书全部移交给被告法定代表人覃汉权,三批次注册款项共计56200.00元。

但至今为止,被告柳州隆泰竹业有限公司仍有28640元欠款本金未支付给原告,原告还要求被告以金融机构(三江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0.65%的月息,追加自2017年8月25日后应支付给原告的欠款所产生的利息共计应付利息4933.24元。

此外,原告为追讨以上欠款,所开销的车费5890元,餐费和住宿费共计5550元,造成莫海立误工费7400元。

原被告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南宁冠源品牌设计有限公司起诉所依据的合同名称为《商标注册代理协议书》、《商标设计以及注册代理协议书》,合同中约定:被告申请商标注册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原告办理,合同的内容涉及商标的设计、注册、代理,属于商标民事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本院并非经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管辖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属于商标民事纠纷,本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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