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2301号 原告:安徽皖水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来永,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言,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铭晖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法定代表人:刘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王明,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玉露纯净水制造厂,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开发区金河二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61055270XX。
法定代表人:黄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皖水饮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铭晖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宿州市玉露纯净水制造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安徽安徽皖水饮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皖水饮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皖水饮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皖水饮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浩 人民陪审员 马国惠 人民陪审员 张婷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晨一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