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282民初7123号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7,住所地南京高新开发区028幢625室。
法定代表人:陈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兴市力波家具展销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X0,住所地泰兴市北二环路272号。
经营者:生晶波,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力波家具展销中心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