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4026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裕武,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园,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华诚利业数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振华路高科德电子市场130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EWXRJ0C。
经营者:杨泽盛。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华诚利业数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