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3民初1143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杰,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都县友谊五金门市部,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双桂路12号附4号,注册号500230600035537。
经营者:刘宜。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丰都县友谊五金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减少诉讼请求为2万元,又于2019年9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