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1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菁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相城区黄埭镇家乐购副食品店。
经营地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申路江南公社对面50米。
经营者:刘自毫,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上诉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相城区黄埭镇家乐购副食品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8日作出的(2018)苏05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