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民初921-2号原告:沈阳奥拓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出口加工区浑南东路15—1号。
社会统一代码:91210100788700976T。
法定代表人:陈平,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峥,系辽宁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欣,系辽宁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跃鑫,女,汉族,1988年9月20日出生,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原告沈阳奥拓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跃鑫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31日起诉至本院。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沈阳奥拓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奥拓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420元,由原告沈阳奥拓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退还原告沈阳奥拓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费50元。
审判长 侯 杨审判员 葛 钧审判员 邰越群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法官助理陈凯书记员韩逸橦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