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2741号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华区翔远副食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街道同乐社区北湖印象二期2栋一单元1层65号。
经营者:邹建华。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华区翔远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华区翔远副食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