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知民初61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旬磊,山东润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皮县东盛元超市,住所地:河北省南皮县东环南大街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27MA0CW6X680。
经营者:张炳恒。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南皮县东盛元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