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苏13执232号江苏太平洋酒业有限公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太平洋酒业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7230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在江苏太平洋酒业有限公司支付60000元后办理结案手续,余款其自愿放弃。
现江苏太平洋酒业有限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并向本院缴纳本案的执行费用1000元,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结案。
至此,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做出的(2017)苏13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