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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司朗有限公司与沧州欧司朗德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9知民初41号
案件名称欧司朗有限公司与沧州欧司朗德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司朗有限公司;沧州欧司朗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知民初41号原告:欧司朗有限公司。

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慕尼黑马歇尔鲁尔大街6号D-80807信箱。

法定代表人:KlausHornung,职务:高级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润,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惠民,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欧司朗德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国富家居广场三楼A4-0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1Q。

法定代表人:陈宇,总经理。

欧司朗有限公司与沧州欧司朗德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欧司朗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赔偿数额由100000元变更为10000元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司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应收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欧司朗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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