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民终6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2。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豪,湖北相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南县冠纯歌厅,住所地:赣州市龙南县龙翔大道1号渥江桥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F。
经营者:廖志勇。
上诉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南县冠纯歌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7民初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上诉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