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清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13民初265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清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赵清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民初265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清娥,原仪陇县。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匹狼公司)诉被告赵清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七匹狼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