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8民初231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文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铭孜,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三江管理局前进农场百年周黑鸭熟食店,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同江市前进农场法庭综合楼(502区)26幢0103号。
经营者:徐欣越。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建三江管理局前进农场百年周黑鸭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建三江管理局前进农场百年周黑鸭熟食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