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蓬莱市南王芝山志君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6民初214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蓬莱市南王芝山志君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蓬莱市南王芝山志君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民初21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蓬莱市南王芝山志君超市,工商经营场所:山东省蓬莱市南王街道芝山花园北侧。

实际经营地址:山东省蓬莱市南环路芝山花园小区北门西约40米门头房。

经营者:刘志君,男,汉族,1973年10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蓬莱市.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蓬莱市南王芝山志君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