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1963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平,安徽华人(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斌,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志远,男,汉族,1988年11月21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被告:郭敏峰,男,汉族,1992年2月26日生,住肥西县。
被告:郭云峰,男,汉族,1998年12月4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陆保林,男,汉族,1999年5月22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志远、郭敏峰、郭云峰、陆保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浩 审 判 员 朱治能 人民陪审员 童 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成玮 书记员陈秋霞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