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固始县红蜻蜓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15知民初120号
案件名称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固始县红蜻蜓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红蜻蜓服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5知民初120号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双塔路235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67124503L法定代表人:钱金波,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萌,男,汉族,1991年8月12日出生,户籍地为河南省濮阳县,公司员工。

被告:固始县红蜻蜓服装店。

经营场所,固始县城关镇中山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525MA41LYE1X9.经营者:周霞。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固始县红蜻蜓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