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民初272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部县南隆镇马旺旺副食店,经营地址:四川省南充市南隆镇大垭小区2号“马旺旺超市”。
经营者:马怀杰。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部县南隆镇马旺旺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