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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桂春、李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黔01民初1612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桂春、李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李桂春;李燕;李文凯;李祥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初161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娴,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511057550。

被告:李桂春,男,汉族,1963年12月生,住湖南省邵东县。

被告:李燕,女,汉族,1963年12月生,住湖南省邵东县。

被告:李文凯,男,汉族,1989年5月生,住湖南省邵东县。

被告:李祥华,男,汉族,1989年12月生,住湖南省邵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桂春、李燕、李文凯、李祥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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