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802民初7086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某1。
委托代理人:李素娴,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萌,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冈县石角镇辉燕商行,住所地清远市佛冈县**********。
经营者:谢辉燕。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冈县石角镇辉燕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