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4民初39950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皮棣飞,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晖,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衣上百货店,经营地广州市越秀区,个体经营者陈伟洪,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法政路59号后座2楼。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越秀区衣上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68.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