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苏01执1560号熊发祥:润州区鲜果码头奶茶店:申请执行人熊发祥与被执行人润州区鲜果码头奶茶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1民初35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润州区鲜果码头奶茶店赔偿熊发祥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1万元。
因润州区鲜果码头奶茶店未履行义务,熊发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了9050元,本院将其中9000元转付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放弃,并收取本案执行费50元。
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